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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9-24 14:47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县(市、区)整规办,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和省整规办通知精神,现将《邯郸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整规办报告。(市整规办联系电话、传真:3118179;邮箱:lizk@swj.hd.gov.cn;联系人:闫兆森、李治奎)
附件:邯郸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邯郸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
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和省整规办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市实施“家电下乡”政策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有力地拉动了农村消费,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家电产业发展、完善农村流通网络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我市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1279 个,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突破1.7亿元。
但是,在全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对政策内容和实施程序不清楚,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了“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一些地方和单位操作不规范,故意损坏“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抽调标识卡提价销售,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一些非“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导致农民无法领取补贴。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政策的效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国务院领导对这些违法违规现象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批示:“建议公安机关牵头会同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借家电、农机、汽车下乡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王歧山副总理批示:“请商务部关注此事”。7月30日,商务部、中宣部、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对下一步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
商务、宣传、发改、工业、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商秩发[2009]382号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好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维护良好的“家电下乡”工作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处非中标企业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要对辖区内所有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企业和网点进行全面检查,查处故意混淆促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以及非中标企业打着“家电下乡”旗号虚假宣传的行为。凡属非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一律撤除其相关标志,并给予相应处罚。加大对家电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生产废旧家电和假劣产品的行为。
(二)查处违规印刷、销售和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包装材料等印刷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流入非中标企业;监督中标生产企业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专用标识;监督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按照规定制作标识牌。依法查处非法制售和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
(三)打击利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借“家电下乡”之名进行欺诈的非法活动。要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推销的监管,凡发现通过互联网假冒“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或打着“家电下乡”的旗号进行电话欺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从事以上违法活动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情节严重者永久关闭网站。
(四)规范中标企业的销售行为。要督促中标企业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按要求组织采购,保证产品质量和货物供应,完善售后服务;监督销售网点严格在限价内销售产品,及时录入销售信息。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销售废旧家电和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和”家电下乡”标志,以非“家电下乡”产品冒充“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推卸维修责任的行为。
(五)规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管理。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保证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开具专用发票。严肃查处销售网点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防止逃税偷税。
(六)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巩固扩大“家电下乡”宣传月成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分析、新闻访谈、编印宣传册、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普及“家电下乡”知识。加强在城乡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宣传,引导农民到正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知晓申领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三、工作分工
根据国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省、市有关规定,本次专项整治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协调。
(二)质监、工业促进等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按国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省、市有关规定扣缴保证金或取消中标资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家电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家电商标、广告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及“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防止假冒伪劣、翻新废旧家电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物价部门要以明码标价为切入点,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补贴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开具发票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及时开具发票,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
(五)公安部门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六)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集中报道整治工作进展,营造声势,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家电下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材料和典型案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商务、宣传、工业、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相互支持,协同作战,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要重点检查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重点检查新纳入的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脑等产品;要重点检查非“家电下乡”网点销售下乡产品和“家电下乡”网点提价销售或抽调产品标识卡违规销售下乡产品。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12312”、“12315”、“12358”、“12365”等热线及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邯郸市“市、县、乡、村”四级市场联合监管网络等举报投诉窗口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快捷、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各种欺诈手法,帮助农民提高识骗防骗的能力。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较多地区的曝光力度。要对专项整治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
(四)完善工作措施,优化政策效应。商务、财政等部门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要加强工作调研,掌握农民需求,指导中标企业生产适合农民需要的产品。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20至2009年10月10日是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二)2009年10月11日至2010年1月31日是组织实施阶段。
(三)20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是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做好工作总结,并向市整规办书面报告。市整规办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终“家电下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参照本方案精神,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以及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周密部署,精心设计,完善机制,防患于未然,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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