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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考核
2005-12-10 10:23  文章来源:信息化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考核

一、管理范围

市商务局负责初审,省商务厅负责考核河北省境内已确认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

二、考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2.商务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三、报送文件(除说明外均可报复印件)

    1.产品出口企业:

    (1)初审机构申请(原件)

    (2)产品出口企业考核申请书

    (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出口实绩报表

    (4)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考核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

    (6)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7)原确认证书

    2.先进技术企业:

    (1)初审机构申请(原件)

    (2)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

    (3)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6)原确认证书

    四、审批程序

    1.产品出口企业:

    (1)申请考核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持上述文件(第1项除外),向所在地的初审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初审机构初审同意后,行文报省商务厅;

(3)报送材料登记受理,处领导签派岗位责任人;

(4)岗位责任人收到齐全材料之后,按照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依据与意见;

    (5)岗位责任人将全套材料报分管处长批复;

    (6)若批复同意发证,岗位责任人打印“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考核证书”。否则按批复意见办理;

    (7)将证书复印一份与所报文件装订存档;

    (8)将考核结果,发文通知初审机构。

    2.先进技术企业:

    (1)已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接到省商务厅通过初审机构发出的考核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通过原初审机构向省商务厅报送上述文件(第1项除外);

    (2)省商务厅组织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考核,岗位责任人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依据与意见;

    (3)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技术先进性的,向省商务厅正式行文推荐;

    (4)岗位责任人将全套材料报处领导批复;

    (5)若批复同意发证,岗位责任人打印“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考核证书”。否则按批复意见办理;

    (6)将证书复印一份与所报文件装订存档;

    (7)将考核情况,发文通知初审机构;

五、工作时限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除需对企业进行考察外,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发证工作。

六、承办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人:刘永峰

  分管处长:孟祥生

  联系电话: 3119971

七、其他事项

1.输出结果:无

2.汇总的全部报表:无

3.查询方式:电话、传真、邮件

4.打印方式:计算机打印

5.行政许可事项前(后)需到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无

6.已使用的业务系统:商务部两类企业确认考核管理系统

7.对其他非直接相关的信息有何需求:无

8.行政许可信息查询范围是否公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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